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允许 行政审批
日期:2009-02-17 / 人气: / 来源:网络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6023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发布)第二章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32号)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 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
(三)《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四、受理机构
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7层)
五、决定机构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境内厂家生产的产品,申请者须为生产厂商。
2、境外厂家生产的产品,需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公司作为代理公司申办销售许可证并在中国境内代理销售,申请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中英文授权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
3、病毒防治类产品,申请者须在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计算病毒防治研究备案。
4、采用密码技术的产品,申请者须具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批文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产品经授权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产品经授权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
2、在取得检测报告后三个月内未申请销售许可证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虚假、过期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电子 |
使用申请表专用填报工具填写,word文档纸质打印,法人签名并盖章,xml文件刻盘 |
申请表专用填报工具可在网站下载 |
2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无 |
3 |
产品检验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无 |
4 |
信息安全企业承诺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模板可在网站下载 |
5 |
企业介绍信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模板可在网站下载 |
6 |
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病毒防治类产品须提供 |
由属地公安机关出具 |
7 |
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采用密码技术的产品,须提交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
无 |
8 |
产品技术说明书 |
原件 |
1 |
电子 |
说明书使用中文,刻盘后于盘面注明产品名称 |
无 |
|
代理境外产品授权书 |
原件 |
1 |
纸质 |
须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无 |
9 |
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可以委派专人在规定的受理时间提交办证申请材料。外地申请单位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邮寄时须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EMS)邮寄)。为便于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受理和审批情况,申请单位须提供单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地址等信息。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
接收部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7层
(1)乘车路线:可乘坐56路; 87路; 121路; 414路; 481路; 603路; 612路; 645路; 653路; 693路; 698路; 701路; 967路; 977路; 运通102线; 运通106线等定慧寺东站下车。
(2)乘坐地铁:乘坐地铁10号线西钓鱼台站(C口出)下车,沿阜成路向西1100米。
(3)乘坐出租车:北京站打车约48元;北京西站打车约26元;北京南站打车约50元;首都机场打车约120元。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7层(销售许可证受理处)
邮编:100142
材料受理电话/传真:010-88148018(8:30---17:00)
联系人:张洁昕 王丹琳
政策咨询电话:010-66261309
备注:邮寄时须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EMS)邮寄。
(二)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十、办理方式
(一)新办销售许可证
1、产品检测。申请单位须将样品送授权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申请办证。检测合格后,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证书申请的相关材料(见八、申请材料)。
3、审批发证。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审批核发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书。
(二)销售许可证延期
办理销售许可证延期时提交的材料除旧证书原件外,其余与初次办证提交的材料一致。经审批同意延期的,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书编号和防伪标记。
(三)变更销售许可证信息
1、公司名称变更。需提交情况说明、工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变更后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原件2份)。
2、由于信息安全关键件的变化引起型号/版本变化时,要重新将产品送检,并重新申请销售许可证。
十一、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至3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有效期:两年(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 销售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在6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和网上公示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和邮寄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信息安全专用产品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后,申请人有权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获证产品。
2、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时,申请人有权办理延期手续。
3、申请人在办证过程中如发现属地公安机关、产品检测机构和受理处工作人员存在不廉洁、不自律等任何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进行反映和投诉。(投诉电话:010-66264647、66261309)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申请人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前,申请人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2、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时,申请人要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
3、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时,申请人若仍在销售该产品,须办理延期申领手续。
4、申请人要确保产品检验报告或者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真实、可信。
5、申请人要保证实际销售的产品与送检样品一致。
6、申请人要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
7、申请人不得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
部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7层
咨询电话:010-88148018
(二)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10-88148018
联系人:张洁昕 王丹琳
(三)网上咨询:
http://www.ispl.cn或http://www.ispl.com.cn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监督部门: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部门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二)电话投诉:
010-66264647、66261309
(三)网上投诉:
http://www.ispl.cn或http://www.ispl.com.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gab@cspec.gov.cn
十七、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网站(网址为http://www.ispl.cn或http://www.ispl.com.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八、办理基本流程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第51号令)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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